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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 藝 人 常 遇 的 困 惑 。
多 年 前 投 稿 某 刊 物 , 並 已 收 取 稿 酬 的 文 章 , 某 日 赫 然 出 現 某 網 站 , 怒 氣 沖 沖 正 欲 控 告 對 方 侵 犯 版 權 之 際 , 卻 又 陷 入 突 如 其 來 的 重 重 疑 惑 中 : 當 日 投 稿 時 稿 酬 已 收 , 文 章 的 版 權 可 能 已 無 形 中 轉 讓 予 某 刊 物 , 如 此 一 來 , 自 己 是 否 已 無 權 過 問 文 章 用 途 ? 某 印 刷 公 司 受 客 戶 委 託 , 印 刷 一 本 產 品 目 錄 , 及 後 認 為 該 印 品 質 素 極 佳 , 欲 將 之 在 公 司 門 外 展 示 , 以 作 招 徠 , 但 行 動 前 卻 又 滿 腦 子 疑 問 : 到 底 印 品 的 版 權 誰 屬 ? 此 舉 是 否 經 已 牴 觸 版 權 法 ? 類 似 個 案 觸 目 皆 是 , 幾 乎 每 天 反 覆 出 現 , 原 因 正 在 於 : 當 事 人 對 版 權 法 的 了 解 並 不 清 晰 。 當 然 版 權 法 千 頭 萬 緒 , 涉 及 細 節 及 特 殊 情 況 更 非 一 時 三 刻 可 以 釐 清 。 然 為 保 障 作 品 版 權 不 被 侵 犯 及 避 免 因 誤 觸 版 權 條 例 而 被 控 , 我 們 在 此 不 妨 先 對 條 例 來 個 基 本 認 識 。
版 權 原 創 作 品 , 舉 凡 文 學 、 音 樂 、 戲 劇 及 藝 術 作 品 , 以 至 聲 音 紀 錄 、 影 片 、 廣 播 或 有 線 傳 播 節 目 及 已 公 開 發 表 的 編 印 版 式 , 均 受 香 港 版 權 法 保 障 。 歸 納 而 言 , 版 權 法 例 保 護 的 作 品 ,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兩 大 類 : 第 一 類 : 有 確 定 作 者 而 必 須 由 作 者 本 人 原 創 的 作 品 , 包 括 文 學 作 品 、 戲 劇 作 品 、 音 樂 作 品 及 藝 術 作 品 。 一 般 情 況 下 , 若 第 一 類 作 品 是 於 作 者 在 世 時 公 開 發 行 , 其 版 權 的 保 護 期 由 作 品 開 始 發 表 , 直 至 作 者 死 後 五 十 年 。 假 若 作 品 於 作 者 在 世 時 從 未 發 行 過 , 則 版 權 無 限 期 歸 作 者 所 有 。 而 原 創 作 品 的 洐 生 作 品 , 則 由 播 放 或 發 行 起 五 十 年 內 受 版 權 保 障 , 印 刷 品 版 式 的 保 護 期 由 首 次 出 版 起 二 十 五 年 內 有 效 。 保 護 期 終 結 後 , 版 權 作 品 即 成 為 公 有 財 產 。 所 以 有 此 安 排 , 目 的 在 於 平 衡 產 權 人 的 投 資 及 社 會 對 該 等 作 品 的 訴 求 , 因 此 絕 對 合 乎 情 理 。 但 作 品 擁 有 者 若 希 望 延 長 版 權 的 保 障 期 , 以 印 刷 品 為 例 , 將 之 不 斷 改 版 亦 不 失 為 一 可 行 方 法 。 與 專 利 、 商 標 及 工 業 外 觀 設 計 等 其 他 類 別 的 知 識 產 權 不 同 , 版 權 是 一 項 自 動 賦 予 的 權 利 。 本 港 版 權 法 採 用 「 自 動 保 護 制 度 」 , 即 創 作 者 於 完 成 作 品 , 並 經 任 何 形 式 公 開 發 表 後 , 即 自 動 成 為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擁 有 者 , 毋 須 註 冊 或 辦 理 任 何 手 續 , 已 可 受 法 律 保 障 。 而 各 地 作 者 的 作 品 , 或 於 世 界 各 地 首 次 發 表 的 作 品 , 都 可 在 香 港 受 到 版 權 保 障 。 香 港 的 知 識 產 權 法 雖 為 本 地 法 , 但 由 於 不 少 國 際 版 權 公 約 如 保 護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的 《 伯 爾 尼 公 約 》 、 保 護 工 業 產 權 的 《 巴 黎 公 約 》 、 《 國 際 版 權 公 約 》 、 《 日 內 瓦 唱 片 公 約 》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》 均 適 用 於 香 港 , 而 各 項 國 際 條 約 亦 規 定 締 約 成 員 國 須 承 認 其 他 成 員 國 國 民 的 知 識 產 權 , 故 本 地 創 作 人 的 作 品 , 除 香 港 外 , 亦 同 時 在 世 界 上 大 部 分 國 家 及 地 區 受 到 保 護 。 此 外 ,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完 成 互 聯 網 公 約 , 而 於 九 七 年 實 施 的 香 港 版 權 條 例 亦 已 包 涵 此 公 約 的 主 要 條 文 , 因 此 於 互 聯 網 上 傳 送 非 授 權 版 權 作 品 , 亦 同 樣 受 到 本 港 及 其 他 成 員 國 禁 止 。 不 過 有 一 點 必 須 強 調 , 版 權 法 保 護 的 , 只 是 意 念 的 表 達 方 式 或 有 關 製 成 品 , 而 非 意 念 本 身 , 即 任 何 創 作 , 必 須 化 作 某 種 實 質 的 表 現 形 式 , 如 透 過 媒 體 公 開 發 表 , 才 可 受 版 權 法 保 障 。 即 將 一 本 講 解 印 刷 技 巧 的 書 籍 複 製 算 是 侵 犯 版 權 , 但 參 照 其 中 的 技 巧 於 現 實 生 活 中 實 踐 卻 不 算 侵 權 。 | 關 閉 窗 口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