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 雅 裁 決 欠 理 據
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刊 登 了 兩 輯 由 國 際 通 訊 社 提 供 的 圖 片 , 圖 片 內 容 為 : 南 韓 裸 體 女 模 特 兒 在 漢 城 進 行 人 體 繪 畫 表 演 。 模 特 兒 裸 露 的 部 位 , 雖 已 被 打 上 格 子 , 但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審 裁 處 仍 向 其 發 出 傳 票 , 並 於 九 七 年 九 月 初 評 定 該 批 圖 片 為 二 級 不 雅 物 品 。 另 一 份 香 港 中 文 報 章 《 明 報 》 亦 因 刊 登 相 同 圖 片 而 被 控 告 , 並 同 樣 獲 二 級 不 雅 的 判 決 , 但 審 裁 處 卻 附 有 十 多 頁 詳 細 解 釋 裁 決 的 理 據 , 對 東 方 則 無 片 言 隻 字 交 代 。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及 後 於 九 月 二 日 向 上 訴 庭 提 出 上 訴 , 要 求 上 訴 庭 下 令 審 裁 處 日 後 為 物 品 評 級 時 訂 明 理 據 , 讓 傳 媒 參 考 。
代 表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上 訴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麥 高 義 批 評 , 審 裁 處 沒 有 解 釋 評 級 結 果 , 令 上 訴 時 遇 上 困 難 , 他 們 如 果 繼 續 墨 守 成 規 , 不 訂 明 理 據 , 只 會 製 造 同 類 案 件 無 休 止 的 上 訴 。 代 表 港 府 的 高 級 助 理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布 思 義 則 回 應 , 法 例 只 規 定 審 裁 處 就 法 律 觀 點 解 釋 原 因 , 並 無 硬 性 規 定 要 為 評 級 提 供 理 據 , 但 審 裁 處 有 權 為 個 別 案 件 解 釋 。 上 訴 庭 其 後 決 定 押 後 宣 判 。
終 審 上 訴 遭 駁 回
十 月 底 , 上 訴 庭 駁 回 東 方 的 上 訴 , 仍 然 未 有 給 予 評 級 理 據 。 但 卻 頒 下 一 份 判 詞 , 指 出 審 裁 處 要 為 其 評 級 解 釋 原 因 , 而 經 此 判 例 後 , 審 裁 處 日 後 須 依 照 有 關 判 決 辦 事 。 代 表 東 方 的 麥 高 義 大 律 師 繼 向 高 院 原 訟 庭 及 上 訴 庭 上 訴 先 後 被 拒 後 , 於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再 度 要 求 上 訴 庭 批 發 往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的 許 可 證 書 , 並 指 出 : 由 於 是 次 判 決 涉 及 限 制 出 版 權 利 的 範 圍 , 及 牽 涉 刑 事 成 分 , 有 重 要 影 響 性 , 故 案 件 應 交 由 終 審 法 院 再 次 研 究 。
上 訴 庭 則 指 出 , 其 於 十 月 頒 發 的 判 詞 , 已 裁 定 審 裁 處 要 為 其 評 級 提 供 足 夠 解 釋 。 不 過 , 不 同 案 件 需 要 的 解 釋 也 不 一 樣 , 一 切 要 視 乎 情 況 。 三 名 上 訴 庭 法 官 陳 兆 鎧 、 王 見 秋 及 彭 鍵 基 認 為 , 審 裁 處 這 次 評 級 的 解 釋 已 經 足 夠 , 而 且 東 方 提 出 的 法 律 觀 點 並 非 有 廣 泛 重 要 性 , 與 公 眾 利 益 無 關 , 所 以 拒 絕 批 出 往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的 許 可 證 書 。
負 擔 被 告 訴 訟 費
差 不 多 與 審 裁 處 裁 定 東 方 日 報 圖 片 不 雅 的 同 時 , 即 九 七 年 九 月 初 ,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就 旗 下 刊 物 《 東 方 新 地 》 歌 星 王 菲 懷 孕 照 片 遭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侵 權 一 案 提 出 上 訴 。 事 緣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一 名 政 治 新 聞 記 者 獲 派 往 北 京 採 訪 , 在 飛 機 上 及 北 京 首 都 機 場 遇 上 懷 孕 的 歌 星 王 菲 , 於 是 舉 機 拍 得 獨 家 照 片 , 由 集 團 決 定 轉 交 予 《 東 方 新 地 》 於 九 六 年 十 月 五 日 的 封 面 刊 登 , 但 該 照 片 卻 於 九 六 年 十 月 六 日 遭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擅 自 盜 印 , 並 於 娛 樂 版 刊 登 。 雖 然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事 後 願 意 賠 償 東 方 一 萬 元 損 失 及 一 萬 元 律 師 費 , 但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認 為 該 張 照 片 有 高 度 新 聞 價 值 , 遂 於 十 月 十 六 日 入 稟 法 院 要 求 對 方 賠 償 十 五 至 二 十 萬 元 。 法 官 羅 傑 志 於 九 七 年 四 月 八 日 裁 定 ,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須 賠 償 八 千 ○ 一 元 , 其 中 三 千 元 為 刊 登 相 片 引 致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損 失 的 罰 款 , 五 千 元 為 翻 印 該 張 照 片 的 罰 款 , 一 元 則 為 象 徵 性 對 侵 犯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版 權 的 賠 償 , 但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在 是 次 訴 訟 中 付 出 的 一 百 萬 訴 訟 費 用 , 則 須 悉 數 由 東 方 負 責 。 九 七 年 九 月 五 日 , 東 方 提 出 上 訴 , 要 求 更 多 賠 償 , 上 訴 庭 於 是 押 後 另 日 宣 判 。
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, 上 訴 庭 大 法 官 高 奕 暉 推 翻 高 院 法 官 羅 傑 志 的 原 判 , 裁 定 《 東 方 新 地 》 毋 須 負 擔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的 訴 訟 費 用 , 但 卻 維 持 賠 償 八 千 ○ 一 元 的 原 判 。 而 有 關 上 訴 的 訴 訟 費 用 , 則 須 與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的 費 用 計 算 總 和 , 由 東 方 負 擔 四 分 之 三 , 金 額 超 逾 二 百 萬 。 高 奕 輝 在 判 案 時 曾 發 表 偷 拍 照 片 不 受 版 權 保 障 的 言 論 , 於 判 詞 中 引 用 英 國 王 妃 戴 安 娜 在 法 國 被 「 狗 仔 隊 」 追 蹤 引 致 車 禍 身 亡 的 例 子 , 指 出 歌 星 王 菲 在 隱 私 受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記 者 侵 犯 下 被 拍 攝 的 照 片 , 即 使 被 盜 印 , 亦 不 值 得 到 太 高 的 賠 償 金 額 。 東 方 不 滿 連 番 裁 決 , 於 九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申 請 上 訴 終 審 庭 , 但 高 奕 暉 以 案 件 不 符 公 眾 利 益 為 由 , 拒 絕 給 予 案 件 上 呈 終 審 庭 終 審 的 保 薦 。
刊 連 串 批 評 文 章
兩 案 先 後 請 求 批 准 往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被 拒 後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便 開 始 刊 登 連 串 言 辭 激 烈 的 批 評 文 章 。
九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, 「 功 夫 茶 」 專 欄 內 , 刊 載 了 一 篇 題 為 「 大 法 官 白 皮 豬 . 審 裁 處 黃 皮 狗 」 的 文 章 , 內 容 為 :
「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每 一 個 審 裁 員 , 都 係 一 隻 生 滋 黃 皮 狗 , 佢 用 罪 惡 狗 鼻 四 圍 聞 索 , 每 次 都 話 東 方 刊 出 『 不 雅 』 物 品 , 向 東 方 瞪 目 露 齒 , 狺 狺 而 狂 吠 , 呢 批 中 國 黃 皮 狗 背 後 , 有 幾 隻 英 國 白 鬼 撐 腰 , 其 中 一 隻 , 係 高 院 法 官 羅 傑 志 , 另 一 隻 妖 力 仲 猛 , 盤 據 上 訴 庭 , 乃 大 法 官 高 奕 暉 。 」
「 審 裁 員 以 奴 顏 婢 膝 世 代 不 移 中 國 狗 性 , 對 東 方 多 番 攻 擊 , 強 屈 東 方 呢 樣 淫 褻 , 樣 不 雅 , 東 方 每 次 要 洗 一 大 筆 錢 打 官 司 , 打 到 最 高 層 , 先 至 可 以 討 回 清 白 。 」
「 審 裁 處 中 國 狗 負 責 咬 , 高 院 白 鬼 話 咬 得 好 。 如 果 東 方 就 此 返 屋 企 , 咁 就 冇 仇 報 , 不 過 東 方 爭 到 底 , 拍 門 拍 到 上 訴 庭 , 咁 上 訴 庭 隻 白 鬼 , 就 係 咁 倚 同 東 方 敷 嚇 藥 。 」
「 … … 呢 惡 行 , 就 如 同 前 清 黑 暗 朝 代 , 你 俾 人 屈 , 想 上 訴 ? 得 。 不 過 就 算 上 訴 到 京 師 , 皇 帝 判 你 贏 , 你 都 已 經 俾 呢 個 知 縣 打 三 十 板 , 個 知 府 又 打 多 三 十 板 , 打 到 剩 番 半 條 命 … … 。 」
「 所 唔 同 既 , 係 今 日 呢 個 自 稱 係 中 國 領 土 上 拎 司 法 印 知 府 知 縣 , 換 晒 一 班 白 皮 豬 , 佢 就 養 一 班 審 裁 處 中 國 狗 做 爪 牙 , 膚 色 層 次 望 落 去 豐 富 過 清 朝 班 清 一 色 黃 皮 殭 屍 。 不 過 東 方 就 唔 理 你 黃 皮 白 皮 , 乜 豬 乜 狗 , 一 定 自 衛 橫 掃 。 」
「 … … 功 夫 茶 在 此 警 告 各 方 豬 狗 , 唔 好 再 搞 我 , 否 則 , 我 一 旦 自 衛 還 擊 , 你 將 會 好 後 悔 好 後 悔 - You will regret it! I repeat : You will regret it very much!」
同 日 的 港 聞 版 內 , 亦 有 一 篇 題 為 「 羅 傑 志 的 卑 劣 高 奕 暉 的 錯 亂 」 的 評 論 文 章 , 內 容 包 括 :
「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這 個 機 構 , 附 屬 司 法 系 統 , 只 是 司 法 界 門 外 的 一 隻 搖 尾 狗 , 審 裁 處 豢 養 的 每 一 名 審 裁 員 , 更 全 是 先 天 弱 智 , 毫 無 常 識 的 愚 蠢 男 女 。 」
「 … … 這 批 無 知 審 裁 員 的 名 單 , 皆 已 在 東 方 掌 控 之 中 , 他 日 將 據 理 制 裁 。 審 裁 員 這 批 黃 皮 惡 犬 的 主 人 , 卻 是 提 供 庇 護 縱 容 的 司 法 界 港 英 殘 渣 餘 孽 如 羅 傑 志 、 高 奕 暉 之 流 。 」
「 我 們 在 此 嚴 正 警 告 這 批 渣 滓 , 對 這 批 壓 制 新 聞 自 由 的 惡 魔 , 不 分 種 族 膚 色 , 主 人 奴 僕 , 定 必 採 取 有 效 的 行 動 , 取 回 被 褫 奪 的 一 切 公 義 。 」
十 二 月 十 二 日 的 「 功 夫 茶 」 專 欄 , 則 刊 登 了 一 篇 題 為 「 讀 者 聲 援 痛 摑 審 裁 狗 」 的 文 章 , 其 中 內 容 為 :
「 開 埠 以 來 , 戴 假 髮 都 被 視 為 尊 貴 無 比 人 上 人 , 審 裁 處 黃 皮 狗 亦 因 有 主 子 庇 護 , 十 分 神 氣 , 從 未 試 過 有 人 好 似 功 夫 茶 咁 猛 , 將 佢 頂 假 髮 剝 下 , 用 腳 踩 實 , 再 將 黃 皮 狗 拆 骨 煲 湯 。 我 在 明 , 佢 在 暗 , 未 驚 過 … … 。 」
半 年 收 33 張 傳 票
綜 合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刊 載 的 文 章 指 出 , 隨 了 是 次 指 控 外 , 於 九 四 年 九 月 至 九 五 年 二 月 的 半 年 內 ,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曾 收 到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審 裁 處 共 三 十 三 張 傳 票 , 但 其 中 二 十 三 張 傳 票 經 該 報 上 訴 或 覆 檢 後 , 終 被 正 式 撤 回 , 不 過 集 團 已 為 此 付 出 逾 一 百 萬 元 的 律 師 費 。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一 篇 題 為 「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告 全 港 市 民 書 」 的 評 論 文 章 更 舉 出 , 審 裁 處 控 告 集 團 違 反 不 雅 物 品 條 例 其 中 三 個 最 為 人 熟 悉 的 事 例 :
-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, 《 東 快 訊 》 刊 登 一 個 畫 廊 減 價 廣 告 , 以 意 大 利 文 藝 復 興 巨 匠 米 開 朗 基 羅 創 作 的 「 大 衛 」 雕 像 作 招 徠 , 審 裁 處 以 此 像 裸 露 下 體 屬 不 雅 而 將 之 評 定 為 二 級 。 審 理 此 宗 上 訴 的 高 院 大 法 官 稱 任 何 有 理 智 的 人 均 不 會 以 「 不 雅 」 形 容 大 衛 像 , 指 出 有 關 裁 決 「 難 以 理 喻 」 , 經 發 還 審 裁 處 重 新 評 級 後 被 列 為 一 級 。
-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, 《 東 快 訊 》 刊 載 一 篇 有 關 青 少 年 可 買 到 色 情 漫 畫 的 文 章 及 有 關 漫 畫 的 插 圖 , 主 題 在 於 勸 誡 家 長 , 勿 讓 兒 童 接 觸 此 類 漫 畫 , 但 卻 被 審 裁 處 評 為 不 雅 。 經 上 訴 高 院 , 最 後 裁 定 審 裁 處 未 有 考 慮 文 章 內 容 及 出 版 目 的 , 發 還 重 新 評 級 後 , 獲 評 為 一 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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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一 日 , 《 東 快 訊 》 頭 版 刊 載 一 幅 小 童 臉 部 被 嚴 重 燒 傷 的 圖 片 , 題 為 「 Hope for Didi」 , 用 意 為 喚 起 公 眾 同 情 , 為 該 小 童 籌 款 , 協 助 他 度 過 生 活 難 關 , 但 圖 片 卻 被 審 裁 處 評 為 二 級 不 雅 物 品 , 上 訴 後 獲 重 新 評 定 為 一 級 , 高 院 大 法 官 更 指 審 裁 處 拒 絕 公 開 兩 名 審 裁 員 姓 名 是 違 反 法 律 公 正 原 則 , 其 後 律 政 署 透 露 兩 人 姓 名 為 王 寶 明 及 張 漢 田 , 前 者 為 一 名 競 選 區 域 市 政 局 及 區 議 會 均 告 落 敗 的 男 子 , 後 者 則 為 沙 田 蘇 浙 公 學 校 長 。
而 就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侵 權 一 案 , 基 於 大 法 官 高 奕 暉 在 判 詞 中 表 示 東 方 照 片 為 「 狗 仔 隊 」 侵 犯 他 人 私 隱 而 得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遂 於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的 「 功 夫 茶 」 專 欄 刊 載 一 篇 題 為 「 東 方 即 成 立 狗 仔 隊 俾 大 法 官 見 識 」 的 文 章 , 指 出 既 然 高 奕 暉 未 了 解 案 情 , 誣 指 東 方 政 治 版 女 記 者 為 狗 仔 隊 成 員 , 他 們 便 有 必 要 為 他 上 一 課 , 讓 他 見 識 何 謂 真 正 「 狗 仔 隊 」 :
「 … … 功 夫 茶 宣 布 , 由 今 日 起 , 東 方 即 成 立 一 隊 全 天 候 真 正 狗 仔 隊 , 去 到 港 島 深 水 灣 高 奕 暉 大 法 官 獨 立 式 豪 宅 , 每 日 廿 四 小 時 不 斷 潛 伏 監 察 , 等 候 高 大 法 官 出 現 一 帶 有 新 聞 性 或 趣 味 性 行 為 , 即 時 舉 機 影 相 , 拍 下 珍 貴 鏡 頭 , 刊 登 見 報 。 」
「 東 方 專 程 服 侍 高 大 法 官 狗 仔 隊 , 人 數 龐 大 , 有 明 有 暗 。 明 , 就 一 日 分 三 更 , 每 更 八 小 時 , 拎 晒 長 短 火 鏡 頭 , 擺 明 車 馬 咁 守 候 。 」
「 暗 , 就 會 隨 時 化 裝 為 清 道 伕 、 的 士 司 機 、 雪 糕 佬 、 美 女 或 基 佬 等 等 , 在 附 近 一 帶 出 現 , 以 特 殊 器 材 拍 攝 任 何 戲 劇 性 舉 動 , 時 間 不 限 。 」
「 功 夫 茶 在 此 正 告 高 大 法 官 , 今 日 起 閣 下 已 成 為 東 方 狗 仔 隊 發 掘 新 聞 對 象 , 並 且 順 手 通 知 警 方 一 聲 : 東 方 狗 仔 隊 係 實 踐 緊 新 聞 自 由 , 所 作 所 為 , 合 情 合 理 合 法 , 如 有 人 打 電 話 俾 警 方 投 訴 , 功 夫 茶 敬 請 警 方 借 歪 , 千 祈 唔 好 干 擾 東 方 新 聞 自 由 同 侵 犯 社 會 大 眾 知 情 權 。 」
「 … … 請 高 大 法 官 由 今 日 起 , 唔 好 行 差 踏 錯 , 以 免 一 個 唔 覺 意 成 為 新 聞 人 物 , 並 祝 佢 出 入 平 安 , 晚 晚 得 安 穩 。 希 望 佢 經 此 一 役 , 知 道 乜 野 叫 狗 仔 隊 … … 。 」
當 天 早 上 , 東 方 的 「 狗 仔 隊 」 即 展 開 第 一 天 行 動 。 據 一 月 十 四 日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港 聞 版 報 導 : 「 … … 昨 展 開 第 一 天 行 動 , 發 現 堂 堂 大 法 官 所 乘 坐 的 政 府 車 輛 涉 嫌 公 然 違 反 交 通 條 例 , 罔 顧 他 人 安 全 在 雙 白 線 掉 頭 , 猶 幸 有 驚 無 險 , 並 沒 有 引 致 傷 亡 事 例 , 而 當 時 因 無 警 員 在 場 , 故 有 人 終 能 『 逍 遙 法 外 』 」 。 「 狗 仔 隊 」 跟 蹤 行 動 直 至 晚 上 七 時 十 分 , 後 因 高 奕 暉 違 例 掉 頭 , 記 者 「 奉 公 守 法 」 , 而 被 對 方 擺 脫 追 蹤 。
與 此 同 時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亦 在 同 一 版 發 表 一 篇 題 為 : 「 羅 傑 志 高 奕 暉 : 看 你 們 做 的 好 事 ! 」 的 文 章 , 指 出 上 訴 庭 的 判 決 , 「 首 開 惡 例 , 對 其 他 傳 媒 侵 犯 《 東 方 》 版 權 大 開 綠 燈 , 公 然 鼓 勵 盜 版 行 為 , 其 他 傳 媒 心 領 神 會 , 馬 上 跟 進 踐 踏 《 東 方 》 的 版 權 。 一 月 十 二 日 , 《 新 報 》 娛 樂 版 即 刊 出 一 幅 盜 自 《 東 方 》 的 娛 樂 圖 片 。 」 該 文 續 指 出 , 一 月 八 日 出 版 的 《 東 周 刊 》 , Book B以 歌 手 林 憶 蓮 及 李 宗 盛 的 照 片 為 封 面 , 出 版 四 天 後 , 《 新 報 》 盜 印 該 照 片 , 經 電 腦 「 退 地 」 後 刊 登 於 一 月 十 二 日 的 《 新 報 》 娛 樂 版 。 「 這 肯 定 是 一 樁 侵 犯 《 東 周 刊 》 版 權 的 事 件 , 損 害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的 權 益 , 這 是 高 奕 暉 判 案 不 公 , 逼 害 《 東 方 》 , 一 手 導 致 的 直 接 惡 果 , 證 明 本 報 對 他 的 回 擊 批 判 , 完 全 合 理 。 」
三 天 全 天 候 跟 蹤
一 月 十 四 日 , 「 狗 仔 隊 」 跟 蹤 法 官 的 行 動 繼 續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刊 載 了 有 關 行 動 的 報 導 : 「 … … 至 昨 晨 八 時 五 十 六 分 , 一 輛 編 號 AM104的 政 府 房 車 駛 入 文 禮 苑 停 車 場 , 準 備 接 載 高 奕 暉 前 往 高 院 上 班 … … 」 是 次 跟 蹤 行 動 進 行 至 下 午 五 時 四 十 分 , 「 … … 一 輛 警 車 駛 至 文 禮 苑 , 警 員 落 車 向 本 報 記 者 表 示 『 有 官 』 投 訴 本 報 採 訪 車 違 例 停 泊 , 並 勸 喻 駛 走 採 訪 車 , 本 報 記 者 亦 本 著 守 法 精 神 , 將 採 訪 車 駛 離 , 不 過 狗 仔 隊 仍 然 伏 在 高 法 官 寓 所 之 外 , 通 宵 守 候 。 」
跟 蹤 行 動 一 連 三 天 展 開 , 直 至 一 月 十 六 日 零 時 起 結 束 。 一 月 十 六 日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以 全 版 篇 幅 刊 登 聲 明 , 大 字 標 題 指 出 集 團 就 連 串 不 公 正 事 項 , 包 括 : 王 菲 照 片 盜 印 案 、 新 聞 圖 片 被 裁 定 不 雅 案 、 審 裁 處 半 年 內 發 出 三 十 三 張 告 票 、 記 協 對 狗 仔 隊 持 雙 重 標 準 等 , 表 示 最 強 烈 抗 議 。 還 於 聲 明 末 段 表 示 : 「 謹 此 敬 告 讀 者 : 由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,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將 陸 續 披 露 前 港 英 政 府 、 彭 定 康 、 霍 德 等 領 導 之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, 惡 意 打 擊 本 集 團 及 馬 氏 家 族 種 種 恐 怖 驚 人 內 情 , 敬 希 垂 注 。 」 十 九 日 起 一 連 幾 天 ,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均 以 極 大 篇 幅 披 露 集 團 受 政 治 迫 害 的 內 情 , 驚 人 言 論 包 括 : 「 馬 卓 安 收 取 東 方 創 辦 人 馬 惜 珍 一 百 萬 英 磅 始 末 」 、 「 彭 定 康 鼓 勵 東 方 辦 《 東 快 訊 》 以 建 立 利 用 關 係 」 等 等 。
控 藐 視 法 庭 罪 成
九 八 年 一 月 下 旬 ,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得 到 資 深 大 律 師 的 意 見 後 , 決 定 就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最 近 發 表 的 一 些 文 章 , 及 三 天 非 法 跟 蹤 法 官 高 奕 暉 的 行 為 , 向 原 訟 庭 申 請 許 可 向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的 編 輯 、 出 版 者 及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主 席 提 出 藐 視 法 庭 的 起 訴 。 判 案 的 法 官 於 判 詞 中 指 出 , 維 持 對 司 法 機 關 的 尊 重 及 維 護 他 們 的 尊 嚴 非 常 重 要 。 法 律 將 對 法 官 的 指 責 及 粗 俗 的 辱 罵 分 開 。 粗 俗 的 辱 罵 是 指 以 辱 罵 性 言 詞 向 法 官 作 人 身 攻 擊 , 它 是 詆 譭 法 官 而 非 指 出 其 錯 誤 。 辱 罵 所 以 構 成 藐 視 法 庭 罪 , 是 因 為 它 會 動 搖 公 眾 對 法 律 適 當 執 行 的 信 心 。 此 外 , 影 響 法 院 執 行 法 律 的 行 為 , 如 接 近 法 官 , 亦 足 以 構 成 藐 視 法 庭 罪 。
東 方 報 業 集 團 及 總 編 輯 黃 陽 午 最 後 被 裁 定 兩 項 藐 視 法 庭 罪 名 成 立 , 集 團 被 判 罰 款 五 百 萬 , 總 編 輯 黃 陽 午 被 判 入 獄 四 個 月 , 但 集 團 主 席 馬 澄 發 毋 須 為 事 件 負 責 。 集 團 後 來 放 棄 提 出 上 訴 , 只 有 黃 陽 午 繼 續 聘 請 英 國 御 用 大 律 師 SydneyKen-tridge代 表 , 以 案 件 涉 及 新 聞 自 由 、 公 眾 利 益 等 為 由 , 要 求 終 審 法 院 發 出 上 訴 許 可 , 以 便 提 出 正 式 上 訴 , 但 卻 被 終 審 法 院 三 名 法 官 以 二 對 一 比 數 拒 絕 。
終 審 法 院 常 任 法 官 列 顯 倫 駁 回 申 請 時 指 出 , 連 黃 陽 午 的 代 表 律 師 亦 承 認 , 辱 罵 法 官 的 言 論 令 人 震 驚 、 憂 慮 , 措 詞 粗 鄙 、 惡 毒 , 降 低 公 眾 人 士 對 司 法 機 構 的 信 心 。 原 審 法 官 更 指 以 跟 蹤 「 教 育 」 法 官 的 行 為 , 已 構 成 恐 嚇 , 在 普 通 法 史 上 絕 無 僅 有 , 是 蓄 意 有 計 劃 的 行 動 , 新 聞 自 由 亦 不 代 表 傳 媒 可 以 不 受 法 律 制 裁 。 終 審 法 院 同 意 上 述 看 法 , 故 不 會 更 改 定 罪 。 列 顯 倫 亦 指 出 這 次 藐 視 法 庭 的 嚴 重 性 , 判 監 四 個 月 已 非 常 輕 , 故 駁 回 上 訴 , 黃 陽 午 須 兼 付 上 訴 堂 費 。
參 考 資 料 : 《 東 方 日 報 》 、 《 明 報 》 、 《 南 華 早 報 》 |